申 请 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 申请 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伊政房征补字【2022】第XX号)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案审理。
2023年4月20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