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整合优化和改革,剥离社会职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机关认为,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日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