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行政执法指南 |
||||
|
||||
目 录
一、 行政许可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2. 合伙人协议变更 3. 章程变更 4. 负责人变更 5. 律师所变更名称 6. 设律师事务所分所 7. 设个人律师事务所 8. 变更组织行式 9. 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10.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2.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1. 律师执业证变更 2. 律师执业证的审核 3. 律师执业证注销 4. 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 5. 兼职律师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4.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5.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许可 6.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1.机构设立 2机构变更 3.机构延续 4.机构注销 7.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1.鉴定人执业申请 2.鉴定人执业变更 3.鉴定人执业延续 4.鉴定人执业注销 二、 行政处罚 8.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 9.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 10. 对违反公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11.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12.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处罚 1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处罚 14.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罚 15.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行政处罚 16.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债权债务已结清的材料 2.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3.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及已向社会作出终止执业公告的证明 4.关于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决议或者证明 5.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6.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合伙人协议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变更前的合伙协议 2.执业经历证明 3.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4.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5.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6.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表
章程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因事务所地址变更而变更章程的,须提交拟变更的住所证明 2.变更后的章程 3.关于变更章程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4.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表
负责人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关于变更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2.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3.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设律师事务所分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分所管理办法 2.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 3.分所办公场所的证明 4.资产证明 5.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 6.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组建分所的委托书,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 7.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8.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设个人律师事务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住所证明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协议(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3.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及律师执业证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6.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7.资产证明
变更组织形式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净资产审计报告和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2.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前面的书面合伙协议 3.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4.住所证明(属于自由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组织行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须同时办理章程变更手续)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改变组织形式的合法决议或者决定 7.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表 9.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书面合伙协议 2.资产证明 3.住所证明 4.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协议(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5.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及律师执业证 6.律师事务所章程 7.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8.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9.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由所有合伙人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资产证名 2.住所证明 3.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协议(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4.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及律师执业证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7.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执业证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报材料: 1.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3.律师执业证 4.身份证明 5.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审核登记表 6.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报材料: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人事档案存放于人才交流机构的证明 3.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身份证明 7.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律师执业证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报材料: 1.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3.律师执业证 4.身份证明 5.律师执业机构注销审核登记表
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报材料: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所在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证明或公司员工法制(法务)证明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身份证明 6.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兼职律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0438-209702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报材料: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和同意其兼职执业的证明 3.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身份证明 7.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1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第1、3、4、5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符合第6项或者第7项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申报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无业证明或职业证明)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第1、3、4、5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符合第6项或者第7项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申报材料: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无业证明或职业证明) 4、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第1、3、4、5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符合第6项或者第7项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申报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3、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 4、居民身份证 5、申请注销申请书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 咨询电话:0438-2097012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申报材料: 1.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2.拟任的负责人的公证员执业证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 咨询电话:0438-2097012 投诉电话:0438-2097052 办理地点: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申报材料: 1.办公场所证明 2.开办资金证明 3.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4.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5.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6.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办事流程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 四平市市级 办理条件: 1、名称、住所 2、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 3、仪器设备和实验室 4、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3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法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 人证明 3、仪器、设备清单及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4、实验室材料 5、鉴定人申请执业的材料 6、办公场所的证明 7、资金证明 8、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设置司法鉴定机构的论证报告 (2-9原件*1、复印件*2) 10、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申请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 定机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 机构章程复印件*2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平市司法局 电话:0434-3626007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初审办事流程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初审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 四平市市级 办理条件:一、名称变更: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变更机构名称;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机构名称已变更。 二、住所变更: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变更机构住所;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机构住所已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2、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已变更。 四、资金数额变更: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变更机构资金数额;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机构资金数额已变更。 五、增加(减少)业务范围: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增加(减少)机构业务范围;2、符合拟增加司法鉴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仪器设备、实验室及鉴定人条件。 提交材料: 一、名称变更: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审批表原件*3 2、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5、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2-6原件*1、复印件*2) 四平市司法局 电话:0434-3626007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初审办事流程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初审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 四平市市级 办理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决议延续司法鉴定执业 2、符合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条件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 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申请表原件*3 2、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法定代表人证明 5、关于延续司法鉴定执业的决定或者决议 (2-5原件*1、复印件*2)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平市司法局 电话:0434-3626007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初审办事流程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初审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 四平市市级 办理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 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注销审批表原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6、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2-6原件*1、复印件*2)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平市司法局 电话:0434-3626007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办事流程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 四平市市级 办理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具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7、申请从事法医临床执业的,应通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掌握和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考试。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有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原件*3 2、身份证原件*1、复印件*1 3、下列证明文件之一:(1)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2)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原件*1、复印件*1) 4、拟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原件*1、复印件*2) 5、申请人与拟执业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原件*1、复印件*1 6、近期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3 7、申请人超过65周岁的,提供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退休人员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本人不是公职人员身份的证明及原所在单位证明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材料(原件*1、复印件*1)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平市司法局 电话:0434-3626007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变更初审办事流程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变更初审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 四平市市级 办理条件:一、执业类别变更:1、申请增加执业类别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3)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4)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增加执业类别。2、申请减少执业类别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1)依法申请减少司法鉴定执业类别;(2)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减少执业类别。 二、执业机构变更:1、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2、拟执业机构同意聘用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提交材料: 一、名称变更:1、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登记表原件*3 2、身份证明 3、执业证 4、下列证明文件之一:(1)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2)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已与原执业鉴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执业机构同意其增加执业类别的证明(2-5原件*1、复印件*1) 6、近期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3 二、执业机构变更:1、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3 2、身份证明 3、执业证 4、已与原执业鉴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与拟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2-5原件*1、复印件*1)6、近期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3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平市司法局 电话:0434-3626007 司法鉴定人执业延续初审办事流程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延续初审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 四平市市级 办理条件: 1、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其延续司法鉴定 执业 2、符合项目“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的条件 3、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 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申请表原件*3 2、身份证明 3、执业证书 4、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延续执业的证明 5、申请人与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2-5原件*1、复印件*2) 6、近期小2寸蓝底彩色证明照片*3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平市司法局 电话:0434-3626007 司法鉴定人执业注销初审办事流程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注销初审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范围: 四平市市级 办理条件: 1、司法鉴定人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者其所在司 法鉴定机构注销;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 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司法鉴定人所在执业机构出具其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 件处理情况报告 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人注销执业证登记表原件*3 2、身份证明 3、执业证 4、申请人个人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5、由执业机构出具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2-5原件*1、复印件*1)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平市司法局 电话:0434-3626007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2202171096000T 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律师工作科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律师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二条;1-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五条、第六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七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八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九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七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二条;3-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五条、第六条;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一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2202171097000T 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律师工作科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条;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二十五条;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第二十五条;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6号)第二十三条。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二条;1-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七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二条;3-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一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公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2202171098000T 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438-2097012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下级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三条;1-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2-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2-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3-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条;3-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4-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一条;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4-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5-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二条;5-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2202171099000T 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律师工作科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涉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处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七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二条;3-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五条;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一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2202171100000T 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律师工作科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条;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二十五条;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第二十五条;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6号)第二十三条。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二条;1-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七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二条;3-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一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2202171101000T 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律师工作科 咨询电话:0438-2097011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投诉(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发布)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一;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四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2202171102000T 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0438-2097064 设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日常检查、领导交办,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写出调查终结报告。3.处理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情节复杂或重大的给予较重处罚的,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后的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6.送达责任:宣告后当场交付并告知复议权和诉权。7.执行责任: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五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七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二条; 3-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第二十六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一条;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四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434-3657028 设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 责任事项: (1)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本机关负责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提出处罚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的具体行政处罚; (3)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州、县(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平市司法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3项) 1.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督检查 2.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3.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二、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检查、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四、承办机构 律师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和人民参与促进法治科 五、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六、监督方式 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全程跟踪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地点及监督电话 (一)地点:四平市司法局 (二)监督电话:2097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