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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17-04-12 10:23:00   来源: 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二)

   第四个亮点,慈善法从捐赠人的角度规定了“慈善捐赠”及其权益。

    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慈善捐赠财产可以是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一般情况下,大额捐赠要通过慈善组织进行,以便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经由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捐赠如果捐赠人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可以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对于数额较大的捐赠,签订捐赠协议是慈善组织的义务;并且,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另外,捐赠人有权约定受益人(受益人不得为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与捐赠财产的用途,并享有知情权,如发现慈善组织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第五大亮点,在于首次立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重要地位,慈善法以第五章单独将“慈善信托”列为专章加以规范。

    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指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应当看到,慈善信托首先不是理财。慈善信托在财富保护传承方面功能较大,它不仅借助信托独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法律架构,有效保善信托财产安全。同时,慈善信托结构简单,操作灵活,能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另外,慈善信托有其独特的监察人制度,不可撤销的永久持续性,更是为财富保护和传承设定了安全锁。慈善信托在财富传承制度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英美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诸如比尔盖茨、邵逸夫、沃伦巴菲特等人均利用慈善信托来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计划。在中国,如今也有越来越多的富豪阶层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传承,而更是一种精神财产的传递。如果说“财富”是一种看得见的“显性”传承,而从心里长期累积起来的美德、文化、文明等看不见的传承,则是一种“隐性”传承,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对于慈善信托,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明确了受托人的范围,还明确了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并要求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说明了我国发展慈善信托的愿望和决心,将推动中国慈善信托在财富保护和传承方面的应用。与慈善组织终止类似,慈善信托终止也应当进行清算,信托文件若无特别约定,剩余信托财产转赠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

    第六大亮点,体现在将“慈善财产”单列出来作为专章规定。

  第六章相比于慈善法草案,看似是多出来的章节,但实际上,其中的内容原先多散落于草案中的其它章节中。慈善财产,应该是慈善活动、慈善服务中最为关键的,慈善财产的去向、用途也是人们最为关心的。多年以来,善款去向不明或者被挪用、侵占的事件渐渐使慈善活动丧失公信力。专章规定有其重要意义,足见立法机关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决心。依照慈善法的要求,善款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但是公募中,如果确需变更募捐方案,由于捐赠人人数较多,得到所有捐赠人同意这样一个程序难以操作,此规定应当再细化,比如得到慈善组织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善款除进行慈善之外,为实现增值保值,在经过法定程序后,也可用于投资。慈善组织可与受益人约定善款用途,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财产。但若慈善组织并未与受益人签订协议,而受益人未按照双方默示或认可的用途使用资助财产的,如何处理,慈善法中未明确规定,尚有需完善之处。对于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慈善法第六十条做了初步规定,但具体标准还需财税部门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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