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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4-02-23 15:37: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01-30

【生效日期】202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法释〔20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引用地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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