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2年结婚,二人结婚时没有婚房,一直租房居住。婚后第二年,二人看中一套90万元的房子,除去二人积蓄还需要15万元支付首付款,于是,王先生的父亲变卖老两口家中其中一套房产,给王先生汇款15万元,用于支付房子首付款。购房后,房产证上王先生与李女士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015年,王先生与李女士二人感情破裂,李女士起诉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王先生主张,当初买房时,王先生的父亲出借了15万元给他们支付购房首付款,二人应当共同承担对王先生父亲的15万元债务。而李女士则认为,这15万元购房款是王先生父亲赠与其二人买房所用,是赠与,不是出借。
那这15万元到底怎么定性呢?是赠与还是出借?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实际上推定父母为已婚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为赠与,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认定为赠与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确,也就是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父母出资有除赠与以外的其他意思表示;二是,若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出资为借款,就可确定该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若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该出资只赠与其子女,那么其子女的配偶就不享有该赠与。其中,“明确表示”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比如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完整的录音、录像等。
就本案来看,王先生的父亲“给王先生汇款15万元,用于支付房子首付款”,也就是说,其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该笔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有除了赠与之外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15万元出资为赠与。
律师提醒
第一,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意思表示不明确则推定为对其子女与配偶双方的赠与。
第二,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出资若为借款,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该出资为借款,并保留配偶一方知晓出资为借款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录音、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