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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17-05-11 10:49:00   来源: 中国普法网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你了解吗?

    基本案情

    宋先生欲购学区房一套,因其无购房资格,遂与其妻商量“假离婚”,再与妻妹方某结婚。在与方某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二者签署协议,约定双方结婚仅为购房,房屋过户之后马上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协议签订后,二人登记结婚,不久,宋先生如愿买到了学区房。购房后,宋先生准备与方某办理离婚时,方某提出异议,称新购房政策出台使其失去了购买首套房资格,现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宋先生主张二人是非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为其一人购买,所以房屋所有权应归其所有;而方某则称,二人是自愿结婚,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最后法院判决:1、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2、因双方所购房屋涉及购买资格问题,所以,房屋归方某所有更为合理,同时,方某应支付宋先生相应的对价。

    律师说法

    上述案情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双方在“假结婚”之前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对抗婚姻登记的效力。如本案中宋先生在庭审中所主张的“二人是非自愿结婚”一样。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人自愿登记结婚,即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结婚目的和动机并不会对婚姻效力产生影响。二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倾向性问题,一般来说,在法律关系上,二人既然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在判决离婚时,法院会倾向与政策导向一致,本案中,宋先生本没有在本学区内购房资格,所以房屋归方某更为合理,但是方某还是需要向宋先生支付相应的对价。

    律师忠告

    实践中常有夫妻为了达成某一目的而协议“假离婚”,约定目的达成后双方再复婚。但是,目的达成后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假离婚”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风险:一是“假离婚”造成双方感情“真破裂”的风险;二是夫妻二人财产分割不公的风险;三是子女抚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此外,在实践中采取“假离婚”手段规避国家风险的当事人多认为离婚是假的,故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都没有作出周密安排和考虑,所以,在其因此类案件涉诉时往往措手不及,从而引发一系列真离婚带来的后患。因此,在此告诫读者,离婚要慎重,“假离婚”更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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