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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17-05-11 10:50:00   来源:
口头遗嘱防失效

    案情简介

    李大姐与李小妹幼年时父母离婚,大姐随父亲生活,小妹随母亲生活。2010年,父亲突发脑溢血,发病时只有李大姐陪在身边,李大姐在陪同父亲上了救护车之后,老人在神智还算清醒时对李大姐说:“爸爸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咱们做个见证。”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应允了,老人见医生点了头才慢慢合上眼睛。后经过医生极力抢救,老人得以脱险,一个月后痊愈出院,关于遗嘱的事情就没再提起过。5年后,老人去世,李大姐和李小妹就老人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李大姐主张按照老人生前的口头遗嘱分割财产,而李小妹则坚持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律师说法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本案中,李某在危急情况立下的遗嘱在法律上称为口头遗嘱。其订立规则,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按照此规定,本案中李某订立的口头遗嘱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没有效力瑕疵。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按照其遗嘱进行判决呢?

    这个问题,可以在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后半句找到答案:“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在危机情况解除后,订立遗嘱人有能力采用除了口头遗嘱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时,口头遗嘱自然失效。本案中,李某痊愈出院,意味着其有能力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而按照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即使李某不订立遗嘱,之前其订立的口头遗嘱也自然失效。所以,法院在裁判时可以认定该继承案件中并无遗嘱存在,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裁判。

    律师忠告

    第一,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危急情况时订立,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自然失效,所以在使用时要谨慎;

    第二,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上三类人不能成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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