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四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民投诉称:四平市某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所使用作废的农药登记证号生产的农药“全窝端(杀蟑饵剂)”为假药。
调查处理
经查,该研究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全窝端(杀蟑饵剂)”系卫生用农药,原农药登记证已过期,过期后未再办理农药登记证。“爬虫清”等其他30余个品种也没有农药登记证。该研究所在未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额度达12.3435万元,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分析提示
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应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必须对生产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严禁生产假农药和劣质农药;严禁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严禁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严禁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案例来源:四平市农业农村局 张贺
材料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初审:王忠宇
复审:张智慧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