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信息报送    站群导航      登录        注册   
关闭

省直

区、县

双辽市人民政府 梨树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首页>>法治宣传>>以案释法

四平市司法局   2025-01-13 10:51: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以案普法】某企业安全设备老化失修被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组对双辽某化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酸碱装卸车栈台移动式静电消除器声光报警损坏和液氯库液化单元二楼移动式吸风管老化破损、吸风罩缺失。

       调查处理

  经查,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十九项,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分析提示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各种各样的安全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其有效性和稳定性直接取决于维护与保养的质量,设备维护保养对于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则不能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也就难以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 

  在此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十九项: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来源: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陈诗展

  材料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初审:王忠宇

  复审:张智慧终审:曾庆波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