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平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未建立营业日志,曲库中14首歌曲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调查处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方案》,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单位处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分析提示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定期审查曲库内容,确保不包含违禁歌曲,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违规情况的发生。建立健全营业日志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以规范经营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法条链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案例来源: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冯帅
材料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初审:王忠宇
复审:张智慧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