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史某等20余人到四平市铁东区人社局投诉,反映某国道路面改造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建设单位是某综合服务中心,总承包单位是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是张某、王某,截至投诉日,项目已经完工。
调查处理
经查,该案涉及农民工69人,拖欠薪资合计77万余元,拖欠原因是某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及时拨付,投诉情况属实。
案件办理中,因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有效线索,并以转账形式于4月中旬全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因此,执法部门在批评教育后未作出行政处罚。
分析提示
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3,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此提醒: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的合法性。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竞业禁止约定内容、中止和解除,确保劳动用工各环节合规、规范有序,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强化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案例来源:四平市铁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康贺明
材料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初审:王忠宇
复审:张智慧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