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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5-08-04 09:12: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排斥矫正在家躲避 情节轻微训诫处理

  张某,户籍地为H省,社区矫正执行地为J省N市T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矫正日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

  判决生效后,T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未按时报到,立即组织司法所进行查找。当工作人员到张某家走访时,张某却将工作人员拒之门外,说自己被判缓刑十分丢人,听说矫正期间还要到社区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内心十分排斥,所以干脆把自己反锁在家里,不与外界接触。工作人员返回后一方面通过电话继续对张某进行说服教育,晓以利害,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法律的强大震慑下,2020年11月6日,张某终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矫正中心报到。

  T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给予训诫一次。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缓刑执行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察。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未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应该说,缓刑制度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而言,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按照《社区矫正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依照法律规定的告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会被告知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限、地点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张某拒绝报到、逃避报到,自认为社区矫正“报到靠自愿”、不接受社区矫正也没有什么大问题,这是十分错误的,轻则会被社区矫正机构决定训诫、警告,重则会被提请撤销缓刑,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务必对报到予以重视。

  

  案例来源:《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

  初审:郭景华

  复审:张智慧终审:马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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