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户籍地为D省C市。2018年8月22日,蒋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H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蒋某某曾于2016年因脑干出血在H省中医院住院保守治疗,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条件,J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户籍地D省C市E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
2020年9月,蒋某某带着C市某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认为自己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向E区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继续进行保外就医。C市E区社区矫正机构遂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蒋某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发函征求C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C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翻阅审查了蒋某某大量的原始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原件、诊断报告和近期的病情诊断书进行专业分析。通过细致对比前后两年的病历资料,法医认为该犯年纪较轻,整体恢复比较快,同时病情诊断书存在细微的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推测该犯病情有可能已经好转,身体状况趋于正常。
法医要求蒋某某前往C市人民检察院现场进行血压测量,但蒋某某以偏瘫行动不便为由拒绝到场。C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与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联系后,组成联合调查组直奔蒋某某家中,对蒋某某进行了人体法医学检查。在目测观察、对话问答、测量血压、肌力测试等一系列检查后,联合调查组发现蒋某某各项指标均已经属于正常范围,身体机能恢复,身体状况趋于正常。
综合前期审查和调查核实,C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蒋某某的病情极有可能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标准,需要委托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加以明确。C市人民检察院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蒋某某的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在疑点,建议重新鉴定。C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委托C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复核鉴定,认定罪犯蒋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2020年10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
当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时,社区矫正对象会被收监执行。本案例中,蒋某某明知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即将消失,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伪造虚假病例,意图逃避被收监。然而,其不法行为还是被“火眼金睛”的检察机关发现端倪,并在多方配合之下,查清了事实真相,蒋某某也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被决定收监执行。这里也要告诫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保外就医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的人文关怀,社区矫正对象应该老老实实地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利用监狱外更为良好的医疗条件进行治疗。在条件消失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动配合收监,继续为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接受法律的惩罚,切勿抱有通过装病或者伪造病例等方式来逃避收监的错误想法。
案例来源:《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
初审:郭景华
复审:张智慧终审:马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