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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18-09-07 10:56:00   来源: 四平市人民政府
请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

  请求公安交警人性化执法, 要求四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四平市车管所)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和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定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正确处理好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请求人超过检车届满期限14天的行为不宜强制报废车辆,理应依法给予批评教育.

  基本情况:请求人潘成 男57岁 海南户籍,请求人是吉CAK206奔驰轿车车主,从2016年1月就没有使用该车辆至今,停驶期间因身体原因,既没有处理以前违章也没有进行年检. 2017年8月14日请求人从海南前来四平给吉CAK206交纳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及商业险、到四平车管所办理补一个车牌、处理以前的全部违章后进行车辆年检,申请人拿着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和排号单前去窗口办理补车牌,办理此业务警官告诉请求人该车辆只有报废,并让请求人看电脑,电脑显示请求人超过检车届满期限14天电脑停办所有业务, 同时请求人也看到电脑右下角显示该车2099年强制报废. 8月15日请求人找到车管石副所长,他说电脑状态他改不了,上楼去找孟禹所长和银副支队长他们都开会去了.

  请求人认为:(1)、车管所车辆信息状态标注为已达报废标准并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应首先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车管所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规定; (2)、2017年7月31日至今管理部门并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书;(3)、没处罚决定书也就不存在送达,只是电脑自动显示超期14天电脑系统拒绝办理,该拒绝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定程序;(4)、没作出处罚也没送达,请求人也就不存在复议或诉讼的权利问题(5)、该车到2017年7月31日届满已超过最后检车期限14天的行为,不具有恶劣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理应人性化处理;(6)、电脑系统拒绝存在着机械化、系统化、缺失人性化办理行政处罚的行为,此行为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正确处理好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

  

  你好,回复如下:

  一、车辆基本情况

  吉CAK206奔驰轿车于2001年1月4日办理初次登记,2014年6月11日转移到现车主潘成名下。2015年1月4日,该车委托至外省检验进行了最后一次车辆检验。2015年1月20日系统自动业务归档,显示该车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逾期强制报废日期截止为“2017年7月31日”。目前,系统显示该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因其已达到报废标准,被公安部“公安交管应用平台系统”自动禁止办理一切业务。

  二、已达报废标准的产生原因

  该车车主在2015年1月进行车辆检验后,一直没有按规定在每个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前检验车辆,已经超过三个检验周期,遂于2017年7月31日达到报废标准。

  三、车辆检验周期的计算和检验合格标志的取得

  该车2001年1月4日注册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该车自2016年1月31日起应该每6个月检验一次,但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该车已经超过了三个检验周期而没有进行机动车检验,也未得取机动车合格标志。

  四、车辆报废的法律依据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五、与来信人沟通情况

  9月1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所长通过电话与来信人取得联系,向其详细说明了相关法律条款和公安部“公安交管应用平台系统”权限设定情况。来信人对车管所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了肯定,对自己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检验车辆造成的损失表示承担,对此问题不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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