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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17-05-11 14:20: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隶属于四平市司法局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我市法律援助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市本级贫困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三)负责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及培训;

  (四)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

  二、人员编制

  根据职责任务,核定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政法专项编制16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8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7名,工勤岗位编制1名。

  三、领导职数

  核定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职数2名(1正、正科级,1副、副科级)。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强化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按照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开展活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分类后,除国家和省明确政策规定外,原编制经费形式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原实行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维持不变,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规定未明确前,维持原机构规格待遇不变。

  (五)三十日内,按“三定”规定理顺名称和职责,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四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四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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