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公证员任职程序,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章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