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法律依据:
《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品行良好;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5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6、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7、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8、申请实习人员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9、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最后一年可以申请实习,申请时应当提供学生证原件、在读院校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在读期间的品行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等。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并将原件交省律师协会复核;2份《实习申请表》中,1份《实习申请表》交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存档,另1份交省律师协会备案;3张照片除2张用于《实习申请表》,另一张用于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