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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18-02-01 13:19: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改进和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激发公务员履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应准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二)坚持注重实绩、全面客观的原则。依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完成工作的实绩和效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标准,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的考核。

  (三)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务员直接领导考核评价为主,积极引入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强化定期考核的激励作用,形成互为支撑,相互促进的考核机制。

  (五)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定量与定性考核,实现考核的多维度、宽视野,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考核的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中,非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考核的内容、指标及权重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突出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强化全面考核。

  (一)考核的内容、指标

  1.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所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限);

  2.工作效率和效果(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应达到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3.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创新意识、执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敬业精神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团结协作、出勤情况等方面);

  4.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思想品德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方面;廉洁自律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政行为、行政成本等方面);

  5.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效率、效果。

  (二)考核指标的分值权重

  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分值为100分。

  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分为每月(季度)或上半年、下半年考核。平时考核占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的70分。其中,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占30分;工作效率和效果占20分;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占10分;思想品德占10分;廉洁自律作为限定年终考核等次指标,不占平时考核分值。

  完成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属于突发事件性质的工作,每增加1项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属于一般性质的工作,减半赋分和加分。

  2.年终考核。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占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的30分。其中,对窗口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民主测评占10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占20分;对非窗口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民主测评占30分。

  四、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一)制定考核指标,形成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各部门(单位)根据机构职能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工作部署,在确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内设机构职能和公务员岗位职责,将年度工作任务逐项分解量化到各处(科)室及每一名公务员,由内设机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本人填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直接领导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指标和权重进行审核,报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或经本部门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后,再由公务员直接领导报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进行备案,作为公务员平时和年度考核的依据。形成部门(单位)按时间节点,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平时考核。每月(季度)或每半年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被考核人进行工作总结、完成工作任务写实,专项工作检查,日常考勤等方式,由直接领导对所负责管理公务员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工作效率和效果,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思想品德,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按照A(很好)、B(好)、C(较好)、D(一般)、E(较差)五个等次,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等次意见(见附件1);根据需要进行民主评议。垂直管理系统市(州)、县(市、区)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机关人事(干部)处(科)组织、其他相关处(科)室参加,代主要领导实施平时考核。确定平时考核评价等次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1.确定为A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很好;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果很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很强;服从领导,勤勉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公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

  2.确定为B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好;承担的工作任务重,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果好;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强;服从领导,勤奋敬业;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公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确定为C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较好;承担的工作任务较重,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果较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力较强;服从领导,履职尽责;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公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具备其中一条确定为D等次:思想品德一般;工作避重就轻,推诿懈怠,完成工作的质量不高、效果一般;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出现明显失误;业务水平较低,履职能力弱;虽然服从领导,但工作得过且过,执行力差;工作业绩一般,公众满意度达到79%至70%。

  5.具备其中一条确定为E等次:思想品德较差;贻误工作或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失职或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作风散漫,经常不请假离岗,晚来早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被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举报经查证属实;不依法执行公务或行政不作为;公众满意度低于70%。

  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对公务员直接领导的平时考核评价意见进行汇总,折算成分值后,报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分值折算。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将平时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结果中的A、B、C、D、E等次,分别按对应95%、85%、75%、65%和45%的权重进行分值折算。

  (三)年终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组织进行。

  1.个人总结。公务员本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如实向直接领导提供有关工作实绩和效果等方面的基础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评议。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内部公务员或外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公务员的满意度进行评议,按照A、B、C、D、E五个等次,且A等次不超过15%、B等次不超过40%的比例,给出评价意见。

  3.加分减分。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根据所掌握公务员的有关情况,将减分或减分分值按规定直接计入年度考核总分中。

  (1)加分。在完成本部门(单位),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部署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特别是“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时,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其经验做法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机关的推介或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公务员,应视具体情况给予1~3分的加分。

  (2)减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公共财物损失、无故不按时上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年度工作总结的,视情节给予1~5分的减分。

  4.汇总结果。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将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平时民主评议及年终民主评议结果,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权重进行汇总,并与加分或减分分值累加(见附件2),形成公务员年度考核得分,按得分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具备确定优秀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在89分至70分,具备确定称职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在69分至60分,具备确定基本称职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5.提出等次建议。根据平时考核、民主评议情况和年度个人总结,由公务员的直接领导写出评语,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或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依据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按照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数的15%~20%,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6.确定等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依据人事(干部)处(科)或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无故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违犯廉洁自律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给予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7.组织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单位)范围内进行5至7个工作日的公示。

  8.结果反馈。由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科),将确定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等次意见及考核得分分值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分别送达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本人如对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得分分值)或直接领导评价意见不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四)考核结果备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将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录入公务员考核管理信息库。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报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同步进行电子网络备案确认。按照管理权限,县(市、区)、市(州)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分别于翌年4月10日、20日前,将本辖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数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经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兑现和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确定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辞退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处、科级领导职务竞争;

  (4)科级以下(含科级)连续两年、副处级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一年晋升非领导职务;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参考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调整其工作岗位;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参考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二)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奖励和培训的条件。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8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颁发奖励证书和1500元奖金;按年度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20%确定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基础上,再对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且排序在前35%的公务员,给予500元奖金奖励。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作为行政奖励对象进行推荐。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组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参加休假疗养等活动。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集中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公务员积极参加的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并按时组织实施;要以个人岗位绩效考核为核心,以平时考核为重点,以量化考核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进行评价,切实做到考真、评实,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要科学制定岗位绩效目标。要按照部门职能和当年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每名公务员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并进行量化分解。公务员的直接领导,要按照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指标和权重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形成工作饱满、难易相宜、有针对性和成就感的公务员个性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保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要充分发挥直接领导的评价主体作用。要建立以直接领导为主,管用结合,权责统一的考核评价机制;公务员的直接领导要认真履行考核评价的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按照考核评价的要素和标准,给予所负责管理的公务员公平公正的评价,严禁打人情分、照顾分,确保公务员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要精心组织,缜密实施。要充分发挥人事(干部)处(科)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公务员考核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落实各项考核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充分利用既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考核管理的效能;要准确掌握考核工作的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向上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报告,确保岗位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和使用考核结果,切实发挥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的导向作用。

  七、附则

  本办法中未详尽的有关公务员考核的规定,按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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