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是生产板材的民营企业,自2015年以来向B公司销售板材,双方形成了十几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2024年5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欠款本金15万余元并要求给付利息3.5万元。
调查处理
案件受理后,审判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民营企业,为了不因案件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法官找到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B公司确实欠A公司十余万元。在此情况下法官耐心的向双方释法明理,通过几轮的反复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B公司一次性偿还A公司人民币十二万余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结。
分析提示
该案的调解处理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也大大降低了两家企业的诉讼成本,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
法院调解有助于双方保护自身的企业声誉,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对双方再续合作造成负面影响。通过法官的中立调解,促进了双方的协商和合作,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公平正义。调解不仅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和费用成本,而且保护了双方的关系和声誉。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面对欠款纠纷时,可以积极寻求调解的机会,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案例来源:辽市人民法院 徐占义
材料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初审:王忠宇
复审:张智慧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