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以下简称“梨树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梨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梨树县某公司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
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南侧厂界昼间噪声74dB,超过排污许可证噪声昼间排放限值55dB,存在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鉴于该公司噪音超标位置南侧为耕地,且受粮食价格下调影响,生产期较短,主要以买卖潮粮为主,加之该企业承担着附近农民的粮食收购工作,解决附近老百姓卖粮的实际困难,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分析提示
噪声污染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本案反映出企业环保管理水平较低,相关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较为淡薄。执法部门在查办过程中,强化执法与监测协同联动,通过开展噪声监测,用监测报告数据“说话”,打击了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坚持依法办案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不仅能够普及法律法规,同时也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传递出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关心与帮助。
在此提醒: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实施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污染防控,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监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相关工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来源:梨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张可
材料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初审:王忠宇
复审:张智慧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