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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4-12-19 09:39: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以案普法】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焊工韩某某、张某某无焊工证。

  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分析提示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这里的准入就是指从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注册。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来源: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陈诗展

  

  材料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初审:王忠宇

  复审:张智慧

  终审:曾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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