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学习活动的通知
(四府法字〔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诉讼法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以适应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发展的新常态,现就开展《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学习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学习活动的重大意义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国家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法宗旨由“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从扩大受理案件范围,要求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将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实行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行政复议机关维护行政行为的与原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和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
二、扎实开展《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学习活动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学习活动。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举办专家讲座辅导、集中研讨、学习交流等形式,丰富学习内容,增强学习积极性,提高学习效果。市法制办将对市直部门通过组织考试的方式检验学习成果,县(市)区政府和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自行组织考试。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应诉职责的强化,迫切需要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应诉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为契机,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尊重司法,接受监督,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法制干部重点学。法制机构负有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的职责,在学习活动中更要全面学习《行政诉讼法》基本内容,学习修订的背景、过程,深刻领会立法精神,明确法制机构在实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职责、使命和工作要求,提前谋划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结合执法实践学。通过对照行政诉讼法原条文和修正案进行逐条解读等方式,更为准确地把握修正案的要点,从而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三、努力推进《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学习活动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此次学习活动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认真领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准确把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各项规定,把维护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尽快纳入法治轨道。要把学习《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纳入本年度常务会、办公会议学习计划,将干部学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学习活动领导机构,为学习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学习活动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习活动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充分调动行政机关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学习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学习进度,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学习考试,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参学率、参考率达到100%。
(三)学以致用,推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学习重点,有的放矢。要主动适应《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新要求、新规定,对正在执行的、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对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新措施、新办法,不断巩固学习成果。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