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四府法字[2015]40号 签发人:于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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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从源头上治理乱执法、滥执法等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在市本级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原则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要求,行政执法须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对没有法律或法规授权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必须依法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范围
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含在我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属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均在此次审查范围内。
三、审查标准
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 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被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2) 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组织;(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1、清理填报。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按照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三种类别,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完成后,填写《四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各法定授权机构、受委托组织在6月底之前,将《审查表》分别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
2、初审上报。各部门对本机关及下属机构填写的《审查表》进行初审后,填写《四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在7月10日前将填好的《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
3、审核确认。市政府法制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登记表》和《汇总表》,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确认。
4、公告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对予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分批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清理、审查工作的领导,如实填写《登记表》和《汇总表》并及时上报。
2、《登记表》和《汇总表》电子文本格式可在四平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告”栏目中下载。
3、各部门报送《登记表》和《汇总表》时,请将《登记表》和《汇总表》的电子文本和成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明确规定本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要执法依据的复印件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4、各部门在填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联系(联系人:邢东勇,联系电话:3260031)。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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