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四府法字[2015]47号 签发人:于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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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团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特决定组建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团(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团)。
第二条 市专家咨询团是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是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市专家咨询团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市政府交办的咨询任务,充分发挥专家的集体智慧,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市专家咨询团主要工作职责:
(一)进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的研究、咨询和评估;
(二)进行市政府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和重大项目的研究、咨询和论证;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瞻性、全局性问题和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
(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决策咨询任务。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确定1名分管领导担任市专家咨询团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
第六条 设立市专家咨询团联络办公室,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团开展咨询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第七条 市专家咨询团下设若干领域专业咨询组。暂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民生、政策法规六个专业咨询组。
产业发展专业咨询组主要包括发改、工信、商务、农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等部门工作,由发改委牵头负责;
科技创新专业咨询组主要包括科技部门工作,由科技局负责;
规划建设专业咨询组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工作,由住建局牵头负责;
城市管理专业咨询组主要包括食药监、质监、工商、安监、交通、环保等部门工作,由食药监局牵头负责;
社会民生专业咨询组主要包括民政、人社、卫生与计生、文广新、体育、财政、审计、社保、外事、民委、公安等部门工作,由民政局牵头负责;
政策法规专业咨询组主要包括法制、司法、统计等部门工作,由法制办牵头负责
第八条 市专家咨询团可根据需要,调整和组建专业咨询组。
第九条 各专业咨询组组长由市专家咨询团任命,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设联络员1名,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设咨询专家3—5人左右。
第十条 各专业咨询组在市专家咨询团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分有合的原则,独立和联合开展研究咨询工作。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市政府聘请的参与政府决策事项咨询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本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本市咨询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按照以市属人才为主、外域聘请为辅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聘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由市专家咨询团从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人选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对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专家咨询团联络办公室录入市政府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领域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接受市专家咨询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工作的。
第四章 咨询程序及方式
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咨询的事项,涉事部门应提前一周将相应的文件、资料等提交到市专家咨询团联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市专家咨询团指派相关专业咨询组承办咨询事项。
市专家咨询团联络办公室将咨询论证事项的相应文件、资料等转交给该专业咨询组。
第二十二条 承办咨询论证事项的专业咨询组确定咨询专家,并组织咨询专家开展咨询论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3名以上咨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二十四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咨询论证会议、咨询专家提交书面咨询论证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
(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可行性;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合法性;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六条 根据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由专业咨询组形成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到市专家咨询团。
市专家咨询团将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报告上报市政府,作为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七条 市专家咨询团联络办公室及时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专家咨询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布置任务,讨论自身建设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专家咨询团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市专家咨询团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专业咨询组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活动,研究落实本专业咨询组有关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专家咨询团联络办公室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市专家咨询团工作,为咨询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和考察提供方便;咨询专家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咨询专家开展咨询研究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专家咨询团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服务,可取得适当的工作报酬,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制度,并报市专家咨询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专家咨询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 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