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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16-06-27 13:36:00   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四府法字[2016]23号 签发人:于荔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市直各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发布施行,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做好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件申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该《办法》发布施行,就是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的管理,督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公务,解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问题。通过实行持证亮证执法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按办法规定要求做好培训、申领及证件管理工作,确保《办法》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依照《办法》的规定,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各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培训考试工作。

  (一)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本地区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增加《办法》作为培训考试内容,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本系统的有关法律专业知识。今后凡报名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办理新的行政执法证的,必须附有本单位组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的成绩方能办理。

  (三)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现市直单位和各区、县级市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暂时按照原来的方式由市法制办统一组织进行,如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

  (一)严格审查把关。各单位要依照《办法》规定,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审查把关。对于不在行政执法岗位、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或者不具备申领资格和条件的(如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列入申领范围;对于在行政执法岗位及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及时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确保申领材料真实。各单位在报送申领行政执法证材料时,要高度负责,按照《办法》规定和市法制办有关要求提交申领材料。各单位严格审查办证程序,层层把关,确保申领材料的真实性。

  四、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启用的准备工作

  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切实提高证件办理效率,市法制办委托吉林森祥公司开发了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并于今年6月初对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各单位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操作知识,熟悉和掌握办证的业务要求和程序。待相关系统启用后,各单位要及时变更单位用户密码,做好已有行政执法证人员信息的进一步核实、按规定注销行政执法证以及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信息资料填报等工作。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五、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档案管理、遗失补发、调离岗位回收证件等项制度。加强对证件的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通过对证件的管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执法工作、遵纪守法等情况,及时发现执法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市法制办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执法、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行为的,该暂扣的暂扣、该注销的注销,通过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2016年6月27日

  下载链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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