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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17-04-20 10:44:00   来源: 备案审查科
关于市政协第186号提案的答复

高静涛委员: 

  您好,您关于加强市区宠物狗管理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已交付我办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居民饲养宠物狗扰民、伤民、造成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等问题的关心。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城市饲养宠物狗日益增多,给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人们的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危害。规范宠物狗的饲养行为,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规范宠物狗管理这一问题,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1995年12月,市政府以四政发[1995]64号文件出台了《四平市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成立了犬类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牧业局,由牧业局牵头组织负责犬类管理工作。该《办法》于2002年进行了修改,以四政发[2002]45号文件出台了《四平市城区犬类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狗需由犬类管理办公室审批。2004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根据该法规定,我市没有设定行政审批权限,《四平市城区犬类管理办法》中设定的行政审批,无法律依据,因此该《办法》于2004被依法废止,犬类管理办公室随之撤销。由于没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此项工作,各部门法定职能未能有效履行,导致我市宠物狗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多次给省法制办提交报告,建议省法制办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出台关于宠物狗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使宠物狗管理有法可依。但以省人大或省政府立法形式规范宠物狗管理毕竟不是简单的事情,需要立项、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一系列过程和较长时间,鉴于此,四平市于2013年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台《四平市城区居民养犬管理办法》,并就其中设定审批事项和主管部门等问题向省政府进行了请示,省法制办答复:现在国家正在减少审批项目,我市没有立法权,不能设定审批。并同时表示,犬类管理是一项关系城市形象,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要尽快出台我省城区养犬方面的规定,使宠物狗管理有法可依。 

  目前国家、省尚未出台关于宠物狗管理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已颁布的有关犬类管理的规定分散在不同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犬类管理各部门法定职能分别是:牧业局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负责对犬类健康检查(检疫)、防疫注射,对肉食犬、观赏犬经营业户、犬类交易市场兽医卫生条件进行验收,对染疫犬的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负责对犬类扰民、伤民及各部门在犬类管理的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住建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负责对城市居民饲养犬类等宠物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粪便造成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负责对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对乱设交易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商务局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吉政令第110号),负责对肉食犬的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犬吠影响居民休息以及养犬户与非养犬户发生纠纷等问题的处理,组织社区协助相关部门对犬类规范管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染疫的宠物没有捕杀的权力。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市于2016年7月30日被省人大授予立法权,因此,我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规章只可设定临时行政许可),现我市可以就宠物狗管理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对于加强居民饲养宠物狗管理,市政府已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确定了牵头部门。城区宠物狗管理工作涉及公安、牧业、住建、商务、工商等部门,但这些部门只有单项管理职能,而不具备全面管理的职能。鉴于我市目前尚未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宠物狗管理只能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因此,市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公安局为牵头部门,计划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宠物狗管理工作,公安局已着手起草相关草案,以确保宠物狗管理工作规范运作。二是已提请立法议案。在制定今年我市立法项目时,市政府已向市人大提请立法议案,市人大已将此立法方案确定本年度调研论证项目。 

  今年市政府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对宠物狗立法相关起草、调研工作,力争尽快形成草案。二是立足现有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各方协调动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在实施有关行政处罚、收费职能时应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同时,要充分发挥两区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的作用,做好相关工作。三是积极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宠物狗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应通过建立城市综合执法体制,将宠物狗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范畴,这是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诸多类似问题的有效途径。 

  以上是我们的答复,请您批评指正。我们将会与您保持联系,认真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对政府工作、民生问题的关心,也诚恳的希望您对我们政府法制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关注、支持和监督。 

                                   四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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