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政府法制办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市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重点
(一)与党中央精神不相适应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环保决策部署,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一系列环保制度方案,与中央部署和方案要求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清理。
(二)与国家上位法不一致的。从法制统一角度,主要清理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一是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但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却未及时修改的;二是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未及时废止或修改的。
二、清理组织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起草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地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清理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法制工作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意见于9月27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意见请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2017年下半年,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开展了一次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时间截止2017年9月30日。在去年清理的基础上,本次清理侧重于新出台和遗漏报送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之前已经报送的,此项清理不重复报送。
联系人: 高昂 王硕
联系电话:0434-3266212
邮箱:859684664@qq.com
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下载: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