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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0-09-01 09:03: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行政调解功能,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主动及时调解行政管理中发现的矛盾纠纷。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因此,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既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本系统本部门的重要手段,更是行政机关柔性服务的有效方式。对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认识,发挥好统筹指导职能作用,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争议与纠纷。 

  3.适用行政调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与纠纷。 

  (二)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机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机关收到申请后,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服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者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处理;难以确定牵头部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二)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诉后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和指出的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社会参与机制。行政调解机关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行政调解中的作用,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可以组建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工作。 

  (四)突出重点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普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一)切实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机构和人员任成员,承担行政调解工作,梳理行政调解清单,规范工作程序,并根据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到位、规范有序。 

  (二)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进展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将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或综合性督察,结合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对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促使行政调解职责真正落实。 

 

 

                                                                                                  四平市司法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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