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1.市(州)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州)司法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2.除中央企业在吉林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员工以及省属企业员工之外,省内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州)司法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禁止性情形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职人员身份证明;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二)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企业员工身份证明;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四、工作要求
1.由各市(州)司法局初次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以书面方式(请示)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吉林省司法厅。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以书面形式(批复)回复,并委托颁发《律师工作证》。
2.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由初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回复;申请人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吉林省司法厅可以委托申请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不予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4.四平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5日前。
5.受理申请的部门及联系方式:四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管延彬,0434-3657021;李英丽,0434-3657021。
附件: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C:\fakepath\关于开展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四平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