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四平市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表率作用不强,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的;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违规违法监管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
重点整治内部监督虚化弱化、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的;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的。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重点整治司法行政人员个人经商办企业,或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的;离任后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四、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重点整治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的;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的;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的。
五、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重点整治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的;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敷衍塞责、办事拖沓,违规延长办证时限的;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违反鉴定人负责制,由鉴定人助理等非司法鉴定人代为从事鉴定活动、签名的;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超期鉴定,无资质、超范围鉴定的;变造、涂改、抵押、出租、转借或者故意毁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与“司法黄牛”勾结,通过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招揽案源的;未经鉴定机构同意私自接受委托的;故意提高或者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的;按照委托人意图或者特定目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整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重点整治司法行政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的;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的;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明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的;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的;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的;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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