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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1-06-22 15:12: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四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司律罚决(2021)第1号

 

 

 

四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司罚决(2021)第1号

 

当事人: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220000E58424721X,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国税小区一号楼,负责人:张洺达。

根据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线索,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决定对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的违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5月28日,本机关向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四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月31日,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提交了《申诉意见》,未提交听证申请。

经查明:

1、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终390号案(上诉人崔扬与被上诉人林凡民间借贷纠纷)中,崔杨委托李宝山、祝宽代理参加与林凡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22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通知函,李宝山律师与祝宽一同参加了庭审诉讼。在该案中,律师事务所通知函书写不规范,对律师助理祝宽身份表述不准确。代理律师李宝山办理案件责任心不强,发现法院判决书律师助理祝宽身份错误,没有及时联系法院更正。以上系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所律师教育管理不到位、疏于管理行为;该案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叁千元 ,未按规定开具收据,属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行为。

2、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初348号案(原告于凌冰与被告皮继伟、第三人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中,于凌冰委托太史功科、祝宽代理参加与皮继伟、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7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通知函,太史功科律师、祝宽一同参加了庭审诉讼。在该案中,律师事务所通知函书写不规范,对律师助理祝宽身份表述不准确。代理律师太史功科办理案件责任心不强,发现法院判决书律师助理祝宽身份错误,没有及时联系法院更正。以上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教育管理不到位、疏于管理行为;该案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叁千元,未按规定开具收据,属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行为。

3、在梨树县人民法院(2021吉0322民初203号民事案(原告孟庆国与被告石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中,孟庆国委托张洺达、祝宽代理参加与石大伟民间借贷案件,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18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通知函,张洺达、祝宽一同参加了庭审诉讼。在该案中,律师事务所收案不规范,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案件代理费用贰千元,未按规定开具收据。以上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

1、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案件卷宗: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终390号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初348号案、梨树县人民法院(2021)吉0322民初203号民事案三件案件的卷宗内均没有案件收费收据。梨树县人民法院(2021)吉0322民初203号民事案卷宗内没有委托代理合同。

2、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终736号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终390号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初348号案、梨树县人民法院(2021)吉0322民初203号民事案的法院审判卷宗内的律师事务所通知函、判决书;

3、调查笔录4份(张洺达、李宝山、太史功科、祝宽),电话调查记录3份(崔扬、于凌冰、孟庆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用不开具正式收据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代理律师发现判决文书中存在本所人员信息错误没有及时提出更正的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是对本所执业律师、工作人员疏于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的规定,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在案件调查过程之中,积极配合调查机关如实报告说明情况,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本机关决定:给予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司法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司法局

                             20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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