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司律罚决(2021)第3号
当事人: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220000088834973X,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69号,负责人:李宏。
2021年4月,收到你所在吉林市江北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出具虚假证据材料的举报信。本机关2021年5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在已调查终结。8月11日,本机关向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四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16日,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未提交听证申请。
经查明:
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吉林市江北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收取律师代理费开具发票后,又向吉林市江北百货出具白条收据壹张,金额为壹佰万元,编号为0006621。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
1、收据一张;
2、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未出具虚假证据材料的情况说明》一份;
3、《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为张雪开具收据的说明》一份;
4、《吉林市江北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一份;
5、《询问笔录》二份;
6、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2019)吉0203民初字第1758号卷宗二册。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违规出具白条收据的行为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意违规出具收据,管理意识淡漠,属对律师事务所事务疏于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司法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