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322030075361471XU,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十四委公园北街九马路西侧五层,法定代表人:温雅萍,职务:主任。
根据四西司发〔2022〕7号《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关于对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处以罚款的建议》,我局对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空白诉讼代理函由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某交给姚某某(不具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使用出庭代理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6月2日,本机关向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送达了《四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未提出陈诉、申辩,未提交听证申请。
经查明:
1、姚某某不是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聘用人员。
2、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对姚某某使用出庭函代理案件的事实是在铁西区司法局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的。
3、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将空白出庭函交给了本所聘用人员张某,张某提供给姚某某使用。
4、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对姚某某代理的案件收取的是张某交给所里的费用4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
1、铁西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卷宗材料。
2、对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温雅萍的调查笔录。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银行:吉林银行四平海丰分行,账户:四平市财政局,账号:070501100000358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