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徐某某。
被 申请 人: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3004117682XXX)不服,于2023年8月9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