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司法局 2023-12-05 14:38:00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政复决〔2023〕65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请 人: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进行告知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9月15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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