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段文雷,女,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22032219960420XXXX,执业证号12203202211463583。
经查:段文雷于2023年8月30日在四平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人黄琦,私自将黄琦的妻子翁佳丽和黄琦的姐姐黄纬的信件2封传递给黄琦。信件内容均为让黄琦相信段文雷律师是其妻子和姐姐为黄琦委托的律师,是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均没有涉及具体刑事案件案情。段文雷本人能够配合案件调查,承认传递信件的事实,并承认自己的错误。
以上事实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三十五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的规定,段文雷违反会见规定传递信件,扰乱诉讼的行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段文雷初次违反执业纪律,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正确认识自身错误,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你给予以下处罚:停止执业六个月。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司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四平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0日
本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