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户某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铁西交管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3021100840X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月21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203021100840XXX)。
申请人称:
路面结冰,一马路小学门前是120国道是重载车必经道路,里面被压出U型车辙,雪厚无法被及时清理干净。申请人当晚行驶到该路段时,还由于红绿灯读秒器是花屏,远距离时无法认定还剩几秒。认清时还不敢全力刹车,因冰雪路面、U型车道,一直滑行道路中间,到下一次绿灯才敢驶离该路段,请各级领导在百忙之中明查。
被申请人称:
一、证据方面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图片一幅(六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203021100840XXX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处罚决定为盼。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19日21时32分,申请人驾驶吉CT1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平市北一经街与北二纬路交汇时,被交通技术监控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记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3021100840XXX)。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公安部《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3.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4.3.1.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b)能放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证明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直行车道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由于交通信号灯读秒器花屏,能辨别时由于冰雪路面不敢全力刹车的主张,申请人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作为驾驶人应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经过冰雪路面应以安全车速行驶,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203021100840X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30日
(初审:唐克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