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调解协议,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故行政机关是否进行调解,调解的实质内容、相关程序是否合法,都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1日
(初审:唐克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