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司法局 2025-01-07 11:13: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四政复〔2024〕335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0月18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5日
(初审:唐克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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