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3004118969XXX)不服,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15日
(初审:唐克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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