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3号)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重复检查、高频检查、机械检查、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等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制定《四平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十严禁十落实”》工作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企行政检查“十严禁”
(一)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二)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个人实施行政检查。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三)严禁随意突击检查、选择性检查。无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规定,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区别对待、有违公正的检查。
(四)严禁违规异地检查或重复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确需异地检查的,须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异地协助机制执行,并在检查后二十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严禁未制定检查计划擅自入企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前提条件。
(六)严禁未亮证、未扫码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并主动出示。全面推行“吉林省一体化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系统”,通过“涉企行政检查备案”APP进行报备,实时上传检查信息至监管平台。未亮码或未登记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七)严禁“走过场”、运动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须经必要性评估并报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严格控制范围及时限,杜绝“一刀切”式全覆盖检查。检查结果需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八)严禁逐利检查或变相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规定。禁止接受企业馈赠、转嫁检查费用、强制指定中介服务等行为。
(九)严禁任性处罚或滥用强制措施。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需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但不得随意查封、扣押或责令停产停业。
(十)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非必要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不得以督导、考察名义变相检查。
二、涉企行政检查“十落实”
(一)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实施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梳理和依法确认,并予以公示,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落实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承办机构、检查依据、检查对象等要素,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将本级行政检查事项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实施行政检查前,执法部门需制定检查方案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杜绝随意检查。
(四)落实“联合检查”制度。按照“应联尽联”原则,同一主体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应合并实施,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联合检查比例要达到50%。
(五)落实亮证检查、结果告知制度。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除需要等待检验、检测、鉴定等数据或者结论的事项外,应当场告知检查结果。
(六)落实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七)落实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依托“吉林省一体化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系统”数据归集,加强对行政检查行为分析,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预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八)落实“无扰检查”制度。鼓励优先采用书面核查、大数据筛查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对信用良好企业探索“非接触式”监管,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到企业开展检查。
(九)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联系点、监督联络员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行政违法投诉举报的作用,及时受理、处置涉企行政检查不规范等问题。
(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无事不扰、有案必查”的精准监管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要求乱检查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初审:高长山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