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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5-11-13 09:27: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司律罚决〔2025〕1号

    当事人: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20000316767419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耿绍承   

  地址:吉林省双辽市法治文化广场西侧50米律师楼 

  根据 霍志明的投诉和双辽市司法局的建议 本机关于 2025 8  18日对你单位 涉嫌违规执业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接受霍志明委托代理案件,应当按规定形成卷宗并妥善保管,但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将案件卷宗丢失,属于对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的行为;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将办公场所从“吉林省双辽市辽河路3446号”搬迁至“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法治文化广场西侧律师楼”,办公场所已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属于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变更重大事项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的规定。有关事实 耿绍承律师询问笔录、耿绍承出具的情况说明、双辽市司法局调查卷宗材料(证明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善至卷宗丢失)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2019年、2020年度检查考核表(证明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并没有按时备案)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平市司法局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四平市铁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司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四平市司法局 

  20251113日

         (初审:管延彬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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