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10月9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所属征地
部门将申请人65平方米产权错误登记在王某山名下的行为予以纠正,重新变更为申请人王某某所有。
二、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所属征地部门对申请人原有932.4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在拆迁征地时(2011年4月份),应当按政策规定支付给申请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依法确认给付并承担逾期银行利息。
三、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错误将65平方米产权登记在王某山名下开始计算到实际改正交付房屋为止,按照房屋租赁费每月800元损失计算)。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某村的村民,2003年4月份依法取得四红开集用(2003)字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拥有合法使用权土地面积932.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9.6平方米。2011年4月份,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作为拆迁人,获取建设东北亚休闲商务区建设项目,对某村区域进行征地拆迁。因申请人夫妻俩人在外地打工,申请人的母亲赵某某在未经申请人同意,也未经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签订了编号XX、XX-1、XX-2、XX-3、XX-4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书》(其中包括赵某某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面积),将申请人土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与被申请人的土地征收部门擅自分割调换不同户型,作为拆迁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未履行合法的审核程序,擅自从申请人编号XX协议中转入94.6平方米,将其中65平方米以《产权调换协议》(依据虚假的赠予协议书)的方式变更给王某山,剩余29.6平方米另签回迁协议。申请人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3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2023)吉03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对房屋所有权、代理权予以确认,其中,登记为王某山的《房屋赠予协议书》被确认无效。同时,在诉讼中发现,征地办错误的将申请人的被征地土地面积与赵某某被征地土地面积,错误的认定为同一院落,擅自将院内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款381970元发放给赵凤芹,致使申请人31950.84元分文未得到补偿。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确载明土地面积932.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9.6平方米,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在没有申请人任何合法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补偿款随意处分的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行为,因为2020年归铁西区政府管辖,被申请人作为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负责纠错改正履行职责。为此,申请人依法向四平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王某某于2024年7月23日向铁西区政府提交了依法履职申请,7月24日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会上区拆迁办表示红开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虽已解散,但是除X68地块、某地产部分征收任务外,其他具体业务、档案等未交接给区拆迁办,红开区负责以往征收后的信访、调档等工作,具体负责部门为红开区管委会园区建设局。决定由区司法局牵头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协调处理。8月初,区司法局积极协调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办公室。8月,红开区管委会园区建设管理局积极与王某某的母亲赵某某及兄长王某山进行沟通,经过多次协商,赵某某同意将2所房屋交给王某梅,期间红开区管委会园区建设管理局通过中间人和王某某协商,向王某某表示赵某某已同意王某某提出的两所房屋所有权事项。但王某某就征收地上物赔偿款问题上有分歧。王某某、赵某某、王某山系亲属关系,区司法局为维持家庭和睦,化解矛盾,认为此事可以调解,因此在王某某申请依法履职期间没有给王某某书面答复,下一步,铁西区将组织红开区管委会园区建设管理局及当事人召开协调会,就王某某提出的问题逐一解决,争取在近日内将此事圆满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赵某某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占用三道林子村赵某某房屋土地及附属物,面积为大棚1000.86㎡,68.96元/㎡……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币总计陆万玖仟零壹拾玖元叁角壹分(¥69019.31元)……”2011年4月24日,赵某某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编号:XX),协议约定附属物补偿金额为312950.84元。同日,赵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XX号),协议约定:“被拆迁人王某某,回迁65平方米,余面积94.6㎡另签回迁协议。要求回迁户型65㎡。”同日,赵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XX-1号),该协议约定:“被拆迁人王某山(原王某某),从XX号协议转入面积94.6㎡,回迁65㎡,余面积29.6㎡另签回迁协议。要求回迁户型65㎡。”同日,赵某某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XX-2号),该协议约定:“被拆迁人赵凤芹,从XX-1号转入面积29.6㎡,照:182.08㎡,回迁65㎡,余面积:146.68㎡,另签回迁协议。要求回迁户型65㎡。”同日,赵某某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XX-3号),该协议约定:“被拆迁人赵某某,从XX-2号协议转入,回迁50㎡,余面积:96.68㎡,另签回迁协议。要求回迁户型50㎡。”同日,赵某某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XX-4号),该协议约定:“被拆迁人赵某某,从XX-3号转入96.68㎡,回迁50㎡,余面积:46.68㎡,另签回迁协议。要求回迁户型50㎡。”同日,赵某某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XX-5号),该协议约定:“被拆迁人赵某某,从XX-4号协议转入。要求回迁户型50㎡。”2011年4月25日,赵某某吉林银行(账号:XX)收到现金存入381970.00元,并出具货币补偿款收据一枚。2016年依据以上协议六套房屋(三套65㎡,三套50㎡)已经回迁完毕,交付给被拆迁人。2022年10月25日,王某某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编号XX-1、XX-2号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的94.6㎡面积归王某某所有,判决将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给赵某某的征地补偿款归王某某所有,并支付经济损失。2022年11月25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3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案案涉编号为XX-2号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的29.6平方米面积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王某某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王某某与王某山房屋赠予协议书无效。2023年6月26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03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24年7月2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房屋动迁事项履职履行职责申请书》,7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是并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2024年10月8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申请人要求履职的内容为(2022)吉03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内容。赵某某对(2022)吉03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协议书》;
2.《货币补偿协议书》(编号:XX);
3.《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XX、XX-1、XX-2、XX-3、XX-4、XX-5);
4.吉林银行存款复印件;
5.收据;
6.(2022)吉0302民初XX号民事起诉状及判决书;
7.(2023)吉0302民初XX号民事起诉状及判决书;
8.《房屋动迁事项履职履行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单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赵某某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已经就征迁地块签订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前提是赵某某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及《产权调换协议》存在错误,但是该事项不在行政复议受理审理范围之内,本机关不予审查。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3日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