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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6-01-07 14:24: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政复〔2025〕2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梨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不服,于2024129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八里庙村九组村民,作为承包方和户主拥有面积为5.07()亩的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坐落四至为东、南、北三面均至道路,西至其他建设用地20181220日,就该土地申请人取得了由梨树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承包期限为19980101日至20271231日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和合同代码均为XXX,地块代码为XXX。在申请人不知情、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无申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却出现了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颁发的以申请人为承包方代表和户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其中,将申请人承包地面积缩减为0.27()亩,四至变为东、西、南三而均至围墙北至某某。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合同代码和地块代码均同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在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

被申请人称:

梨树县2015年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确权后2018年发包方梨树镇八里庙村和张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给张某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编号XX)。承包人口1人,承包面积5.07亩。2016年张某某和本组村民于某某签订了《土地永久转让协议》约定将张某某八里庙村九组的承包田2.77(2770平方米)、李某某、左某某 0.43(430平方米)永久转让给于某某。《土地永久转让协议》经发包方梨树县梨树镇八里庙村民委员会和时任党支部书记、会计、治保主任签字盖章同意,并由梁某某作为见证人。张某某和于某某签订《土地永久转让协议》后,2020528日梨树县梨树镇八里庙村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转让事实成立,申请变更张某某和于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我县聘用的服务方将张某某、于某某两户承包数据按照村委会的情况说明,重新给张某某打印变更后减少4.8亩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XX),重新给于某某打印变更后增加4.8亩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XX)并颁发给两人。没有将张某某、于某某变更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致使张某某、于某某手中都有两本承包田面积不一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经审理查明:

通过确权登记后,20181220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该证载明:发包方全:梨树镇八里庙村民委员会九组,承包方代表:张某某,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合同代码:XXX,承包期限:19980101日至20271231日,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亩):5.07,承包地块总数:1,地块代码:XXX,坐落(四至):东、南、北三面均至道路,西至其他建设用地。”201821日,申请人、李某某、左某某与于某某签订了《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将梨树镇八里庙村九社3.2亩(其中:张某某2.77亩,李某某、左某某0.43亩)土地转让给于某某经营使用。2022128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该证载明:发包方全:梨树镇八里庙村民委员会九组,承包方代表:张某某,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合同代码:XXX,承包期限:19980101日至20271231日,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亩):0.27,承包地块总数:1,地块代码:XXXX,坐落(四至):东、西、南三面均至围墙,北至于某某申请人代理人李某某向本机关述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2023年春天生产队长梁某某打电话让去取的,由于不在家没有去取,便给了申请人亲属,两个月左右申请人去亲属那里取回来的。20245月份,发现该证存在问题,便一直去梨树县农经站找这个事。”2024129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

2.《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

4.通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吉(20XX)梨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的颁发时间是2022128日,申请人代理人陈述是2023年春天拿到该证的,20245月认为该证存在问题,去梨树县农经站多次要求更改申请人于2024129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申请人收到该证时间还是申请人发现该证存在问题的时间作为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都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28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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