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1。
申请人:李某2。
申请人:李某某1。
申请人:李某某2。
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付巍,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某1、李某某1、李某2、李某某2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伊政房征补字[2024]第XX号)不服,于2025年1月22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延期三十日审理期限,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