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邮寄《关于陈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伊司法【2025】X号)不服,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邮寄信访事项意见书的方式,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事项有自己独立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向申请人邮寄信访处理意见是信访工作流程中的一个步骤,申请人如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应该通过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予以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7日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