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政办依复〔2025〕第XX号)不服,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政办依复〔2025〕第XX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依法公开相应信息公开申请文件。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XXX住户,在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XXX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小窑屯棚改地块范围。为了解征收项目,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窑屯地块征收涉及的:1.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2.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登记;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7.申请崔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8.分户补偿情况公布文件;9.2017年和2022年两次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实地勘察记录,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许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伊政办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未提供所申请的信息。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保存或者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和伊政房征〔2025〕第3号《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主体,依法应当对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相关征收信息予以制作、保存。第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保存或者制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依法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可知,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公开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应依法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问题。申请人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26条规定,认为县政府是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属于认识错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这条规定,县政府虽然负责本县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已经确定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政府信息,也是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制作或保存,县政府本身并没有直接制作上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不是县政府制作的,因此县政府并不是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是信息公开主体。
二、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部分信息。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以在线方式向伊通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同时,也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建局申请公开同样的政府信息(1-9项完全相同,向住建局申请的多一个第10项),县住建局也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公开了住建局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的复议要求县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已经没有实质意义。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号:X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窑屯地块征收涉及的相关材料:1.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2.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登记;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7.申请人崔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8.分户补偿情况公布文件;9.2017年和2022年两次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实地勘察记录,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许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伊政办依复〔2025〕第3号),该答复载明:“......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获取该信息。......”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1-9内容一致),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建局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该答复载明:“......申请公开的伊通满族自治县小窑屯地块征收涉及的1至9项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底单;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政办依复〔2025〕第X号)及邮寄底单;
3.《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住建依复〔2025〕第X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一、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的公开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一项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应由被申请人公开。二、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这项内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内容无需申请。三、关于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且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开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故被申请人有公开职责。四、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登记的公开职责的公开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故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法定职责,房屋调查登记情况由征收部门负责公开。五、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相关材料的公开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从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大原则出发,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公开第五项相关材料。六、关于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的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等。”该条款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实体依据,而收回批准文件作为该行政行为的书面体现,所以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公开第六项相关材料,以保障公民对土地管理行政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行使。七、关于崔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相关材料的公开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公开第七项相关材料。八、关于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的法定职责。九、关于公开2017年和2022年两次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实地勘察记录,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许可内容的公开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申请人应向征收部门申请公开第九项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主张申请人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但是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住建依复〔2025〕第X号)并未公开案涉材料。被申请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被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政办依复〔2025〕第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并依法履行公开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5日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