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
申请人:贾某某1。
申请人:贾某某2。
申请人:贾某某3。
申请人:贾某某4。
申请人:贾某某5。
被申请人:双辽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服,于2025年5月23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对六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限期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将书面结果送达六申请人。
申请人称:
六申请人在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某委拥有一处合法房屋,房屋占地223.55㎡,房屋建筑面积161㎡,六申请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相关权属证明。2014年6月20日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双辽征字(2024)X号《双辽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明确因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六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补偿过低,并未保障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六申请人至今未签订补偿协议。故六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EMS:XXX),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签收后,至今未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予以答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被申请人有对六申请人位于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某委的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在此过程中,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行政机关应有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双辽市人民政府为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由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受委托实施征收,该项目于2014年8月14日张贴征收补偿方案并开始征收工作。
经调查,被征收人韩某某等人的房屋在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其现有有照房屋三处,面积分别为68㎡、37㎡、56㎡,院内附属设施经评估作价为人民币2639.28元。当年,征收工作开始后,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多次与被征收人韩某某、贾某某等人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被征收人以补偿标准过低等种种理由拒不搬迁,并将商谈具体补偿事宜权利委托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律师沟通,得知被征收人要求补偿如下:1.如选择货币补偿,有照房屋按4000元/㎡进行补偿,土地证上标注的面积为223.55㎡的土地也按照4000元/㎡-5000元/㎡进行补偿。2.如产权调换,三处有照房屋合并回迁四户60㎡-80㎡的住宅楼(必须是现楼,同时在签订协议立即为其办理产权证照),并且每套回迁楼还要给予相应的装修费用,具体金额按照双辽市当地装修市场价格补偿。
根据《双辽市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如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500元/㎡;被征收人要求有照房屋按照4000元/㎡进行补偿,超出补偿标准。另外,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市场价格2500元/㎡中已经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被征收人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4000元/㎡-5000元/㎡进行补偿,与法律法规冲突,不能给予补偿。
根据《双辽市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有照房屋按拆一还一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要求整体补偿四户60㎡-80㎡的住宅楼,按照被征收人要求补偿的最低标准四户60㎡计算,合计240㎡,远超出正常补偿。
对于回迁楼装修费补偿,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中没有任何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在某某小区征收期内,双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举全局之力,针对此户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组成征收工作专班,抽调城管局的骨干力量会同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进行多轮协商,但被征收人的要求,不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其标准都远远超出《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补偿方案》的各项规定,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依规只能按照《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无法按照被征收人要求达成协议、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20日,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载明:“一、项目名称: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二、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某某中学操场,南至:某某路,西至:某某街,北至:某某市场(详见规划红线图)。经调查统计,本项目共计征收147户,调查房屋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三、房屋征收主体:双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四、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201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双辽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双政房征决字(2014)X号),该征收决定书载明:“因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已公示的《某某小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某某中学操场,南至:某某路,西至:某某街,北至:某某市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地上设施及附着物。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实施。四、本项目设定征收实施期限为60天,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10月14日。”贾某某的房屋坐落于双辽市某委,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23.55㎡,建筑面积分别为37㎡、56㎡、68㎡(共计161㎡),该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09年6月6日,贾某某去世。2025年3月14日,某某社区出具证明信一份,该证明信表明:“贾某某与韩某某是夫妻关系,长女为贾某某1,长子为贾某某2,次子为贾某某3,三子为賈某某4,次女为贾某某5。”因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2025年3月10日,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快递单号:XX),被申请人于3月11日签收,但并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25年5月23日,六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某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
2.《双辽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双政房征决字(2014)X号);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双国用(1999)字第XX号);
4.房屋所有权凭证(双辽市房权证双字第X号、双辽市房权证双字第XX号、双辽市房权证双字第XXX号);
5.死亡注销证明;
6.某某社区出具的证明信一份;
7.《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及快递与签收单据。
本机关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该规定,双辽市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征收补偿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该规定,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主体应该及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六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未对其作出答复,也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请求中主张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将书面结果送达,因送达是作出行政行为后必经的程序,故本机关在复议决定中不再单独论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六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5日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