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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6-01-23 09:28: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政复〔2025〕220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不服,于2025年7月17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7月25日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房屋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某村,经吉林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吉政办依复[2024]第X号),申请人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吉林省国土厅文件《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X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0]X号)批准征收,该征地批文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建设用地52.4512公顷。申请人为了解补偿真实性合法性,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52.45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包括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额、到账、具体发放明细),以及对此部分土地进行调查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针对“涉及52.45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包括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额、到账、具体发放明细)”作出案涉1号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所要公开的是具体发放明细,而被申请人以《说明》的形式来代替具体明细账目违法,其自身制作的《关于棚改X68地块征收资金使用的说明》无法具体体现实际资金到账发放明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即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本应是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信息,现申请人向其提出书面申请人,其应当依法将涉案信息予以公开,而不能仅凭自己制作的《说明》就视为合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综上,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及52.45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包括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领、到、具体发放明细)。”因案涉征收地块当时属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红开区),所以由红开区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两区合并后,铁西区征收中心于2020年7月接手棚改X68地块征收工作。接手时该地块剩余111户,截至目前已完成89户征收补偿工作。因被申请人接受案涉地块剩余征收任务后,红开区未将市里拨款及使用情况(账目)移交给答复人,所以答复人无法将完整的“涉及52.45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包括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额、到账、具体发放明细)”的财务凭据向被答复人公开。如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只公开答复人负责征收部分,答复人可以针对该部分重新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某村村民,2025年6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主要内容如下:“……为了解补偿真实性合法性,特申请公开以下信息:涉及上述52.45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包括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额、到账、具体发放明细),以及对此部分土地进行调查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25年7月10日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涉及52.45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额、到账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并附了2025年6月30日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关于棚改X68地块征收资金使用的说明》,该说明载明:“棚改X68地块东至北迎宾街、西至虹桥街、南至兴红路。于2017年接收征收任务,该地块共涉及576户(门),先后由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铁西区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工作,因该地块未完成征收任务,暂未支付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只支付给被征收户安置补助费。现将具体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如下:一、红开区征收资金使用情况。2017年至2020年7月由红开区负责X68地块征收工作,共签订781份补偿协议,到位补偿款282 638 471.38元,支付补偿款282 585 589.98元,剩余补偿款52 881.4元。二、铁西区征收资金使用情况。铁西区征收中心于2020年7月接手棚改X68地块征收工作。接手时该地块剩余111户,截至目前已完成89户征收补偿工作。2020年7月以来共收到5笔转入资金,合计80 025 492.36元,现支付121笔资金(含分户支付),金额为75 638 932.43元,剩余4 386 559.93元在该地块专用账户存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X号)载明:“……经审查,由于本机关不是制作和保存此项信息的主体的原因,您申请的涉及对52.45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进行调查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本机关不负责公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政办依复〔2025〕第X号),该答复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道林子村三社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包括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额、到账、具体发放明细)以及对此部分土地进行调查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等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

  3.《关于棚改X68地块征收资金使用的说明》;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X号);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政办依复〔2025〕第X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土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包括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额、到账、具体发放明细)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被申请人作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对土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中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额、到账情况予以公开并进行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X号)主张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未对具体发放明细予以答复,也没有说明理由。因此,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构成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被申请人2025年7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征办依复〔2025〕第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9日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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